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昆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昆明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六)符合昆明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