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委托那边的朋友。去复印底册,然后加盖复印属实的红章即可。
2:由这边的计划生育部门,向对方民政局发送一个函,可以电子,也可以书面,委托对方提供你以前的协议书,并红章然后寄回或者传真回。
3:现在要求一切从便民出发,在生育证办理方面,有要求说,如果对象因某原因实在没法或者很难提供“真实事件的证明”的。可以用承诺制度解决。等于你签订一个保证书一样。我们这用过2次。但由于再生育史由区里办理的,估计难度大一点,毕竟你不大属于“没法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