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会计入审查期限吗?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法律援助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会计入审查期限吗?”的相关内容,法律援助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会计入审查期限,如果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