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