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需要如下手续:首先,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然后,再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名称、范围、地址,以及继承人的具体信息。最后,由继承人出具其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遗嘱等材料,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割遗产。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二、遗嘱继承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对于通过遗嘱继承而得的房产,在进行过户前,首先要确保被继承人对该房产有合法的产权。也就是说,该房产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或分割。其次,要确保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为真实有效的可以被执行的遗嘱。再次,需要证明继承人符合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或者是被继承人是遗嘱指定的具有继承遗产资格的权利人。最后,被继承人生前未存在尚未还清的法定之债,否则,需要以被继承人财产为限对债务进行偿还。
1、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如下公证:
(1)公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为真实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2)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有效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3)公证证明继承人本人为合法有效的遗产继承人,拥有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合法继承的权利。
2、办理公证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果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亲属,而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的受遗赠人,那么在办理公证时,只需要出具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收遗赠人本人的户口簿、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即可。
3、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的格式填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
三、债务继承注意事项有哪些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