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伴随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5日的正式施行,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等四种情况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管理办法》对《护照法》的有关条款做了细化和补充,首次明确了办理加急护照的四种条件: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办法》还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签发。办理遗失补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办理时限将由从前的三个月缩短至十五日。以上时间均不包括证照传递、审批和回送等路途时间。
此外,近期做过整容手术的公民,或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公民,可申请在护照上变更加注。对于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公民、也可以办理变更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