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_x000D_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_x000D_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_x000D_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_x000D_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_x000D_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