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药材进出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药品的进出口必须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下发的“XXX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才能到海关进行报关活动。
鉴于是中药材的出口,还需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由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的五种中药材和由国家管理需要保护资源的麝香、甘草及制品、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由经贸部签发许可证;其余二十六种,由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许可证。
另外中药材的进口国,各个国家对于药品的进出口管理都是很严格的。对于药品的检验更是苛刻,所以在价格方面都是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至于退税要看你是什么药或者什么价格,但退税税率已经上调到15%。
海关的规定就是,出口像药品这样的限制类货物,你的单证、审批手续一定要齐全,单证货相符,手续合法,通关问题不大。
附上可出口药品表:
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中药材品种:
人参 鹿茸 蜂王浆 当归(包括粉)田七(又名三七)
麝香 甘草及制品 杜仲 厚朴 黄 党参 黄连半夏
获苓 菊花 枸杞 山药 川营 生地 贝母 银花白芍
白术 麦冬 天麻 大黄 虫草 丹皮 桔梗 元胡牛夕
芋肉 连翘 罗汉果 牛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