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出具的证明。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配套材料: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