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本材料: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同情形还需的不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本市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买本市二手房: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大修、翻建住房:产权证明、大修证明、购买材料发票;自建住房:宅基地批复、购买材料发票;离休、退休:离、退休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