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有包括肺结核吗

律师回答
摘要:肺结核不能被视为职业病,因为它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与工作环境有关,但工作环境并非其主要因素。因此,不能将其归类为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等,以及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的一系列疾病。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肺结核不能被视为职业病,因为这种疾病是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与工作环境有关,但工作环境并非其主要因素,因此不能将其归类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介绍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该法明确了十一种被认定为职业病的疾病,包括:尘肺、苯胺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振动病、高温作业、低温和高湿作业、粉尘肺、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皮肤炎、白内障、职业性皮肤炎、职业性鼻炎、职业性哮喘、职业性胃病、职业性十二指肠球溃疡、职业性腹泻、职业性高血压、职业性心肌炎、职业性精神病。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病防治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同时,劳动者在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就医。
结语:肺结核不能被视为职业病,因为这种疾病是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与工作环境有关,但工作环境并非其主要因素,因此不能将其归类为职业病。职业病的定义和范围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如尘肺、放射性疾病、中毒、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肿瘤等。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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