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知,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有自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起诉和报案的受害人不是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起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具有双重身份:自诉人在自诉中行使起诉职能;在反诉中,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