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要不看清合同,到时候后悔。2、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也就是说商标不能转让给一个没有工商执照的个人。3、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就是不仅要调查清楚转让的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还要调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4、转让方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这是商标局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这样容易引起混乱。5、由于转让手续繁杂,建议商标转让事宜可以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劳。
技术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很多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时往往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而吃了大亏。您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务必注意加上下面这一条: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为什么要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呢?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有个默认原则:专利权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要退还专利转让费。法律是无情的。殊不知,我们的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往往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专利受让人在买进他人专利前要进行市场预测和技术分析,按理说,专利受让人要承担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发明人一定要注意某些品德恶劣的专利受让人,他们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带来的利益也会让发明人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所以,专利权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必须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即使我们的专利永远不可能被宣告无效也要这样做,一定要以防不测。
填写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商标注销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2、商标注销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人提出。3、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注销,并需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4、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6、商标注册号、类别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7、申请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需填写“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申请注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不用填写此栏目。8、共有商标的注销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10、申请商标注销应当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
商标转让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转让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 商标转让注意事项如下:(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撤销不当注册商标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般注册不当商标可以分为两类,且不同类别在申请撤销时有不同的要求: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该类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或者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且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该类商标的申请人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主要注意的是,撤销该类不当商标的有时间的限制: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