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要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分别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要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转学、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4〉凡中、高等学校因种种原因退学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均应迁回原住地,原是城镇户口的,仍落城镇户口,原是农业户口的,仍落农业户口。
〈5〉凡家在农村的学生,被学校退学或处理回家的,现已在企事业单位做合同工、临时工,其户口不准迁到单位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对个别确有专长的,公安机关可凭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