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