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行为会被判断为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运输场所,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
2、在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临时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
4、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的,擅自出售特准进口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的,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给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减税进口给特定地区的货物运往国内其他地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