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议庭“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诉案件的审查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立案审查和庭前审查,如果立案阶段未能对自诉案的罪证状况给予足够注意,而将案件移交至有审判权的合议庭,后者可再行审查之权。2、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采取方式与公诉案件不同:自诉人提起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形对案件作出处理,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