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00元 /人/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