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不给产假该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