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6)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二)审查
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审查必须耐心仔细,不可徇私舞弊。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三)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一些法制宣传。
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