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人对委托作品享有以下权利:
1. 该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即在使用该作品时,委托人可以署名或者不署名,有权决定作品的作者署名方式。
2. 该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被保护期限为50年。
3. 该委托作品的修改权:即有权决定对该委托作品做出修改、删减、增补或者增加注释等编辑性修改。
4. 该委托作品的复制权:即有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委托作品。
5. 该委托作品的发表权:即有权首次发表或者授权他人首次发表该委托作品。
6. 该委托作品的演出权:即有权在公共场所公开演出该委托作品。
7. 该委托作品的表演权:即有权在公共场所公开表演该委托作品。
8. 该委托作品的展览权:即有权将该委托作品置于公众视野范围内展览。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尊重原作者合法权益,如保留作者原始署名,不得对其作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
2)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有撤回委托作品的修改权的权利。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对由其支付报酬委托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该作品等权利。
4)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署名权的著作,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修改、删减、增补或者增加注释等编辑性修改后出版发行的,须注明作者原著名称及该修改、删减、增补或者增加注释等的情况。
5)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首次出版权的权利。
6)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再版、再版发行的权利。
7)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的权利。
8)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在公共场所展览其作品。
9)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演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