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联合颁布的,主要用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开具、核销、保管和使用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使用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和规范使用。具体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每年预算编制的金额量领取票据,并建立票据登记簿和领用登记卡片进行登记,确保票据发放与登记相符合。在票据的开具、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有效期限等要求。票据核销时,应当依据票据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逐一核对,清理无效票据并对核销情况进行登记。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当加强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保密的票据储存地点,制定并实施票据保管制度,严禁私自出售、转让、质押或变相抵债等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