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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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行了修订。修订包括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出资额由“认缴”改为“实缴”,出资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五年”。这些修订对于公司责任和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这一举措传递了公示的意义与责任,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企
1.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修订包括哪些方面?
2.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否改变了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和形式?
3.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修订对于公司责任和形式的影响是什么?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实收资本应该如何核算?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由此可见公司的出资方式由之前的实缴制变成了现在的认缴制,这是新公司法里面新规定的,公司实收资本的减少实际上是不会影响到公司其他方面的正常运营的。
延伸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只需向工商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即可获得营业执照。这种制度对股东责任形式产生了影响。

首先,认缴资本意味着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资本额,而不需要实际出资。这种制度下,股东的责任相对较小,风险也相应较小。

其次,认缴资本的缴纳方式相对灵活,股东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资本,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这种制度下,股东的责任形式也相对灵活。

然而,认缴资本的制度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认缴资本并不代表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约定缴纳资本,就会面临违约责任。其次,认缴资本的缴纳方式也可能导致股东的出资额不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经营和股东收益。

综上所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股东责任形式产生了影响。虽然认缴资本的制度相对灵活,但也需要注意股东的出资义务和风险。
结语: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修订包括取消“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明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和形式,但规定了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果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强调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于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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