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个被告,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财产措施。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被告人多并不意味着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相反可能存在账户推卸责任的情况,实现债权可能难度更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