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并不属于违约: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而解除合同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解除合同的;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_x000D_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_x000D_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_x000D_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_x000D_
第七百二十九条_x000D_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_x000D_
第七百三十一条_x000D_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