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最短可能拘留三日,最长可能拘留三十七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做出逮捕与否的决定。而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检察院不逮捕则可以释放。同时,依据不同的案件复杂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一到四日,或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拘留的时长最长为三十七日。
拘留与徒刑、拘役、管制是不同的,拘留仅是公安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短暂阶段,若拘留期间决定逮捕则转为羁押,法院判决对行为人定寻衅滋事罪后,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