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所规章的的违约金没有具体的数额,主要是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的支出成本来具体计算。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章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劳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章:“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章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章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章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规章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章,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章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