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
4.长期末端公示。将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