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案财产的一般处置程序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涉案财产究竟应如何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这也导致在实践中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大有不同,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有罪判决作出之前都是无罪之人,其财产权利应受到完全的保护,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经刑事有罪判决也无法确认其财产属于违法的涉案财产,故而不能直接地加以处置。因此,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财产处置方式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由法院一并对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处理。更为具体的程序规定应当根据是否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划分不同犯罪类型,并进行不同的程序安排。
2.涉案财产的紧急处置程序
财产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统一安排,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地进行财产处置。最为常见的就是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财产属于鲜活、易腐烂的产品,应当赋予办案机关紧急处置财产的权力,即无需等待判决作出,在财产被查获后可以立刻进行拍卖变卖,随后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采取相应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或进行妥善保管。事后按照正常程序就该价款的退赔或收缴事项进行处理。较为极端的情况是查获的财产不易保存但又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比如涉案财产是某种珍稀的动物,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办案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商后妥善安排处置方案。
财产紧急处置实质上并非终局的处置,而是将特殊的财产替换成金钱,可以理解为财产处置中一种特别的前置程序,最终的财产处置仍然应按照一般的处置程序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进行退赔或者收缴。
涉案财产处置的范围
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一项特别重要的要求便是保证其合法财产不被不当处置。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涉案财产处置缺少具体的范围认定,导致涉罪当事人很多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甚至是并非该当事人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因此,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除非被告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否则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