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