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三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