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之后,随时可以传唤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一百九十三条规章,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举措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