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加名字是有效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人,愿意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的,应当视为愿意和对方共同拥有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法律允许男女双方以书面的形式对婚前财产达成约定,男女双方达成约定后,应当尽快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不动产产权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的,当事人必须尽快提供,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后,认定当事人是自愿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的,应当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非自愿的,应当不予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