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不正当,侵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异议反对股东的股份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