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以行为人的行为消除刑罚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因于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裁量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法律或事实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律或事实原因,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不再存在和有效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