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