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被迫辞职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并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主给付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