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可达三十七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证据不足无法实施逮捕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审批下可延长到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三十日。共可延长至三十七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