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退休人员比例增加,缴费人口比例逐步降低,缴费年限过低使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减弱,同时易诱发人们不愿早参保的投机心理。这次统一和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有利于确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患病时,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常志刚表示,在执行这一新政策时,将建立政策过渡期,实行缴费年限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