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方主体,分别建立责任人档案,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如工程建设期间发生责任人变动,及时进行工序签证,办理责任人变更手续,让工程质量责任档案与责任人相伴终生,从源头上建立了确保建设质量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度规定,凡参与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建设的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当时项目负责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绝不姑息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