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不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
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一、到期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到期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到期合同的继续履行一般在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如租赁房屋、租赁设备等。租赁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赁房屋,房东按常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协议,但原合同的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时间后,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二、租赁关系期间承租人不见了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若继续使用房屋,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消失,既不缴纳租金又不腾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并解除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在起诉前,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告知未履行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