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能够申请减刑。根据有关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规定进行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缓刑人员缓刑的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重大立功表现有:阻止别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比如阻止监狱里意图和鉴于外密谋进行聚众斗殴的;检举监狱里面和外面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后确有此事的,比如检举监狱看守人员与罪犯恶意串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比如发明重要机器或者发表有建设性的论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比如在他人溺水时勇于下水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比如帮助抗洪和救助受火灾危害的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