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船舶抵押可以做实现担保物权吗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变价处分被抵押的船舶,并以抵押船舶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实质是其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实现。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也受到船舶优先权、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被没收征用等情况的限制,有时船舶抵押权无法对抵押权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应该设立保险保障体系给予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损害的适当补偿,避免其利益受损过大。
担保物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以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担保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担保物权人。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