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4102,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具体到民间1653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网上聊天记录(比如通过微信、QQ等软件)、电子邮件、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