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退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作出总体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形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作出总体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作出总体规定。
为此,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形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草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