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_x000D_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_x000D_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_x000D_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_x000D_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_x000D_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_x000D_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