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头面部损伤四级标准: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致残程度分级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