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吉林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协调、监督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省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和政策;审批、核准本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编制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和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有关文件的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文化建设;合理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通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可以加强吉林省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该机构还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