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如果不到现场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由于调解制度没有强制力,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场是无法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二、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调解的程序
1、心理疏导
所谓心理疏导,即扶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其搭建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绪对立是一个重要因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首先做当事人的态度工作。美国西点军校有一句名言就是:“态度决定一切。”调解能否成功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对待解决问题的态度。因此,调解开始前首先及时有效地疏导当事人的偏激情绪,消除其心理障碍,使其理智地思考问题。其次,促使当事人对利益的得失和责任的承担进行再认识,帮助他们树立公正、善良、和谐的调解观。三是注重引导当事人进行坦率真诚地交流,以人为镜,反省自己,创造一种进取合作、宽容大度、信任谅解的调解气氛。
2、症结把握
所谓找准症结,即积极帮助当事人对案情进行认真地分析,使当事人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及带来的危害性有一个全面、真实地认识,找出问题所在。调解阶段分析案情不同于判决的事实认定,审判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辅以证据规则。案情分析应当实事求是,事实的确认要力争全面、翔实,力戒未经当事人认可而由调解人单方面武断地作出判定。通过与当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将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症结把准、拿实。
3、法制教育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调解效率的现象,有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自愿,而漠视了调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调解的最根本原则,调解的过程即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人员应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不良及违法行为,调解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纠纷的症结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规劝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过程。这是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权衡效率与后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之以法,使当事人主动让步,从而找到一个双方认可的纠纷处理方案。
调解是一种手段,但协议的达成必须是以当事人的自觉、自愿为前提,任何强行调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则,即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予以签字,也因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不会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止。
5、情感还原
即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得到了处理,当事人的情绪恢复到了平和的状态,但当事人之间因纠纷发生的隔阂不一定因协议的达成而得到彻底的消除。因此,和解达成后,应进入情感还原环节。即对当事人进行一些心理安抚工作,进一步改进人际关系,促使当事人之间放弃前嫌,和睦相处,建立诚信,增进合作,互利共赢。必要时也可以适时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的工作效果。情感还原,或许寥寥数言,就可打动人心,就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面对千变万化的案情,调解环节并非缺一不可,其顺序亦并非一成不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均应经过这几个环节。只要我们立足于实际去分析、去选择,就能找到最佳的调解方案。但是,不论重点突出调解工作的哪一个环节,上述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
上述就是小编对民事调解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晖律网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