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的东西被债权人拿去卖了,承租人要对出租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债权人是无权私自拿他人财物的,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是侵占行为,承租人可权要求债权人返还物品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